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2008年)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200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在对外合作研究利用过程中需要更改研究目的和范围、合作期限、知识产权归属、研究成果共享方案或者国家共享惠益方案的,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