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 国家加强畜禽生产、加工、销售、运输体系建设,提升畜禽产品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产品供给,建立稳产保供的政策保障和责任考核体系。

国家鼓励畜禽主销区通过跨区域合作、建立养殖基地等方式,与主产区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