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下列内容:
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畜禽粪污收集、储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畜禽粪污收集、储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