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 第四章 畜禽养殖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畜禽养殖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畜禽养殖用地合理需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畜禽养殖用地按照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或者不再从事养殖活动,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用地使用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