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 第三章 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 第三十条 销售的种畜禽、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应当符合种用标准。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 生产家畜卵子、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应当有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