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 第三章 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 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销售、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告。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办法和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审定或者鉴定所需的试验、检测等费用由申请者承担。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培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