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 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