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 第四章 畜禽养殖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畜禽养殖 第四十六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设施。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