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