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 第二章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第十五条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经批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从境外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被发现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