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 第二章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第十二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遗传资源分布状况,制定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并公布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对原产我国的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和公布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