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
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
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