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 第四章 畜禽养殖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畜禽养殖 第三十八条 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 国家鼓励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畜禽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