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
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
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