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

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