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
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
未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电影档案的。
电影院有前款第四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
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
未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电影档案的。
电影院有前款第四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