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 第二章 电影创作、摄制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电影创作、摄制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公安、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部门,为法人、其他组织依照本法从事电影摄制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在摄制过程中采取必要的保护、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