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未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