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电子签名与认证 第二十六条 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协议或者对等原则核准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境外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依照本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