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