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数据电文 第十二条 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者接收地点。 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