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