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 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
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
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
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
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