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 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三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准。 独立电网与独立电网之间的互供电价,由双方协商提出方案,报有管理权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