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