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09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09年) 第六十一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