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09年) 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09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电价与电费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