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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0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电力生产与电网管理

第十八条 电力生产与电网运行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二十条 发电燃料供应企业、运输企业和电力生产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供应、运输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条 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第二十二条 国家提倡电力生产企业与电网、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力生产企业要求将生产的电力并网运行的,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接受。 第二十三条 电网调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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