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 第六十八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