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 第六十五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