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 第六十二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