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年) 第七十四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