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年) 第二章 电信市场 第四节 电信资源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电信市场 第四节 电信资源 第二十八条 电信资源的分配,应当考虑电信资源规划、用途和预期服务能力。 分配电信资源,可以采取指配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拍卖的方式。 取得电信资源使用权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启用所分配的资源,并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规模。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的用途。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