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4年) 第二章 电信市场 第一节 电信业务许可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4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电信市场 第一节 电信业务许可 第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变更经营主体、业务范围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颁发许可证的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手续;停止经营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