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4年) 第二章 电信市场 第一节 电信业务许可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4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电信市场 第一节 电信业务许可 第十三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