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