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 第七十八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七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所列禁止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应当通知企业登记机关。 被引用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