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 第七十六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销售未取得进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的; 非法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的; 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的。 第七十五条 目录 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