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 第六章 罚则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 第六十九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冒用、转让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或者编造在电信设备上标注的进网许可证编号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