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 第二章 电信市场 第二节 电信网间互联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电信市场 第二节 电信网间互联 第十八条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非歧视和透明化的原则,制定包括网间互联的程序、时限、非捆绑网络元素目录等内容的互联规程。互联规程应当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该互联规程对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互通活动具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