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 第二章 电信市场 第一节 电信业务许可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电信市场 第一节 电信业务许可 第十六条 经批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持依法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专用电信网运营单位在所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