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4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国家制定生物安全事业发展规划,加强生物安全能力建设,提高应对生物安全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生物安全事业发展,按照事权划分,将支持下列生物安全事业发展的相关支出列入政府预算:

监测网络的构建和运行;

应急处置和防控物资的储备;

关键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关键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

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的调查、保藏;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生物安全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