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4年) 第五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4年) 第五十条 第五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五十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制定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丢失和被盗、被抢或者其他生物安全风险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报告。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