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4年) 第五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4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四十三条 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人和动物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 从事高致病性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采集、保藏、运输活动,应当具备相应条件,符合生物安全管理规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