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生物安全,是指国家有效防范和应对危险生物因子及相关因素威胁,生物技术能够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态系统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威胁的状态,生物领域具备维护国家安全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从事下列活动,适用本法:

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

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

应对微生物耐药;

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

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