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4年) 第二章 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 第十一条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外交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组成,分析研判国家生物安全形势,组织协调、督促推进国家生物安全相关工作。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 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