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购买或者引进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特殊生物因子未进行登记,或者未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个人购买或者持有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或者特殊生物因子;

个人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未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进入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