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 第四章 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安全 第三十五条 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的安全负责,采取生物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生物安全培训、跟踪检查、定期报告等工作制度,强化过程管理。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