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海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进出境检疫、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测网络,组织监测站点布局、建设,完善… 第二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植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统称专业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动植物疫病和列入监测范围的不明原因疾病开展主动监测,收集、分析、…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的,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有关专业机构或者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国境、口岸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联合防控能力建设,建立传染病、动植物疫情防控国际合作网络,尽早发现、控制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 第三十二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加强动物防疫,防止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加强对抗生素药物等抗微生物药物使用和残留的管理,支持应对微生物耐药的基础研究和科技攻关。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