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 第二章 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 第十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生物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生物安全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建立国家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