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节 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八十七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节 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和产业园区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依照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