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 第八十三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十三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十四条